( 草 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经营、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物业的实际,特制订本业主公约。
第二条 本业主公约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的行为准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共规章制度;
(二)业主在出租、出借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公共规章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物业的使用安全;
(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规定;在开工前,持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修保证金1500元/间,并缴纳装修管理服务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使用人给予赔偿;
(八)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
(九)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十)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业主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 发现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时修复。
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公约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公约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七条 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八)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告牌等;
(九)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20:00-07:30时间内不得进行房屋装修;
(十)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一)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二)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业主在温州礼品城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四)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五)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六)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业主在温州礼品城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二)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四)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五)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在温州礼品城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二)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四)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五)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六)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在温州礼品城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二)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温州礼品城,应当严格遵守温州礼品城的交通管理规则;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空调安装的约定(住宅部份)
(一)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二)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三)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四)业主如需安装空调涉及拆凿墙体的,应当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含翻修、技术改造)费用列入维修资金开支;维修资金入不敷出时,由业主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续筹;比例由业主大会会议另行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或不听制止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或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五章 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处每日1‰的滞纳金,同时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其他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活动、尚未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由业主委员会责成其作出检查,并向业主大会承诺不再从事这些活动。
第十九条 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中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和纠正。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予以纠正,并督促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房屋损坏的(包括渗、漏、堵等),当事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装修保证金可予直接抵扣),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毕进入使用后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其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本物业业主大会二届第一次会议2/3以上投票权业主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